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36 號刑事判決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次按「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項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余美淑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經原審審理結果,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上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宣告刑,改判量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並維持第一審關於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科刑部分之判
②附表二編號13至29②林英志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美佳選任辯護人林志騰律師謝雨靜律師林舒婷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就附表四編號1之探索公司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理,倘有違反憑證開立義務亦僅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效果,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條、第76條規定即明,尚無令民事請求權消滅之效果,併此敘明。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三、至告訴意旨尚指稱被告偽造緯波公司108年8月20日股東臨時會議紀錄,並持之至臺北市政府辨理該公司解散登記,亦使緯波公司之財務報表產生不實之結果,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
孟雨萱及陳柳吟等5人本件損害之發生,係因王健發違反公司法虛偽增資、違反商業會計法循環虛假交易、違反證券交易法證券詐偽、非法出售有價證券等犯行所致,孟雨萱及陳柳吟等5人受
又依刑事起訴書所示內容,上開相對人業經檢察官以涉犯證券交易法或商業會計法等罪嫌提起公訴,其等似已預見投資人將對其請求高額賠償,是相對人為逃避高額之賠償責任,恐有隱匿財產或就其財產為不
故淳紳公司及明洧公司承購Sino-JPFund所發行之基金非屬關係人交易,淳紳公司及明洧公司承購Sino-JPFund不論在質性指標或量性指標均不具有重大性,自不應論以商業會計法
㈣甲、乙明細表均非商業會計法所規範之會計帳冊,亦不構成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⒈按商業會計法對於「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在其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別設有規定,其中
,簡性琦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罪確定,莊翠雲、林瑞堂、周正雄、徐火金無罪確定。
被告鄭文宏提供門號預付卡給沈忠聖時,沈忠聖固然涉及多宗刑事案件遭偵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一,第260至278頁),惟沈忠聖在被告鄭文宏提供門號預付卡期間,遭偵辦之案件為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
另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規定,乃刑法第215條之特別規定,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論處,附予敘明。
另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規定,乃刑法第215條之特別規定,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論處,附予敘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素心選任辯護人黃啟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