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768號刑事判決
參與人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廢止登記)代表人即全體董事鄒春發巫靈仙巫靈芝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參與人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廢止登記)代表人即全體董事鄒春發巫靈仙巫靈芝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三、核被告月國龍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罪。
是核被告陳宗仁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及商業會計法第
而林威郎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各法院判決確定後執行,於108年11月2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89號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隆記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5年度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齡蘭因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113年1月3日備註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36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98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4號(已執行在案)編號789罪名公司法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
㈤、被告郭自行被訴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及修正後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另被告乙○○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見刑事判決第396頁、第561頁)。
另被告張瑞峰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見該刑事判決第395頁、第561頁)。
陳孟鏘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經原審審理後,認被告楊名衡涉犯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2、3款、商業會計法第
㈡本案罪名之法律適用⒈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種,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5條規定參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211號原告享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彭韋翔訴訟代理人胡林凱律師被告鄭宇傑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聲請人前述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之犯罪時間為93年間,而原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犯詐欺罪之犯罪時間為103年間,二者時間相距甚遠,聲請人應不構成累犯。
(第2項)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自九十四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一(刪除)二、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
準此,則應認被告尚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嫌(起訴書漏引此部分法條)。
準此,公司法前開修正,影響商業會計法第71條有關「商業負責人」構成要件之解釋,是商業會計法71條規定固未修正,然實際上已擴張處罰範圍,且不利於被告許恒瑞,
2附表二編號73至170林福隆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況上開問題係發生在蔡毓根死亡前及臨時管理人就任前,臨時管理人就任後業已依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當不致造成相對人後續營運有何重大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