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49號民事判決
本案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公司就103年度之員工紅利發放,未實際收到款項提請公司負責會計及帳務處理人員說明該交易來龍去脈,監察人亦理應調查並釐清有無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之情事,若有不法事宜並請追究法律責任
本案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公司就103年度之員工紅利發放,未實際收到款項提請公司負責會計及帳務處理人員說明該交易來龍去脈,監察人亦理應調查並釐清有無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之情事,若有不法事宜並請追究法律責任
號刑事簡易判決(原證4號),咸認陳月娟係記帳業者,依法受飛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飛裕公司)委託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基於使飛裕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稅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
5犯罪事實七(一)附表五編號1甲○○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犯罪事實七(一)附表五編號1丙○○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且彼時柚子公司帳戶內尚有公司設立登記時所需的資本額50萬元,即難認被告有犯資本不實罪的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亦不成立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或商業會計法
條進行查核時,未提供完整帳冊、資料一節,原判決係援引證人即誠品事務所至上訴人營業所查核之會計師劉○忠於原審準備程序證述:其於107年查核時,即要求上訴人提供依商業會計法編製財務報表之相關帳籍憑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以不正方法使財務報表不實罪。
二、被告李明諺等10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4年7月3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本案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且卷證資料浩繁,製作判決書所需之時間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瑞鴻邱秋明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⒊起訴意旨就犯罪事實㈠所示部分,雖漏未引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予以論罪。
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以會計憑證所填製不實之事項出於明知為前提要件,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言。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㈠、被告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1、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雄院)以98年度易字第8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
又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該法第4條已明定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又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該法第4條已明定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移送意旨認被告同時另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
惟按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此為商業會計法第18條第1項所明文,諸如契約、請款單等原始憑證乃公司作帳流程之基礎,用以證明交易之真
日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0樓之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達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張擎昇則於99年12月30日至天達公司歇業為止均擔任天達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2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
因認被告洪至葶、陳煌仁及陳彥名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
又恆生公司主張蒂亞公司法定代理人、金商公司清算人李家民為金商公司實際負責人,此觀李家民於新北地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6號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下稱系爭刑案)陳稱:「103
,使公司或行號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