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33號民事判決
是為防止第三人濫用商業會計法第70條選派檢查員之規定,商業會計法已嚴格其行使要件,必須限於利害關係人,具正當理由,且必須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員始可。
是為防止第三人濫用商業會計法第70條選派檢查員之規定,商業會計法已嚴格其行使要件,必須限於利害關係人,具正當理由,且必須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員始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168號被告即上訴人楊子誼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所為114
2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侯鈞瀚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鳳英共同選任辯護人徐嘉翊律師陳守煌律師王素玲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
承認事項,決議出席股東全數同意通過等旨,互核相符,堪認本案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及台灣地網公司之大、小章,係由陳沛翎管領,且其身為負責台灣地網公司財務業務之董事,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聲請人於113年7月5日收受相對人之112年度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然上開報表均未經公司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章,有違商業會計法第
依照首揭說明,檢察官關於陳怡菁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林謂德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論處。
(應附繕本)書記官蕭又榕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
人名譽),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加重詐欺罪(開立不實發票,向國庫施用詐術,致國庫核發統一發票中獎獎金,騙取國庫的財物),編號3所示之罪為洗錢防制法(違反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規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5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賓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9882
㈡關於追加起訴書㈠被告地○○幫助詐欺,㈡被告辛○○、地○○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㈢被告地○○、宇○○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㈣被告地○○、宇○○、天○○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商業
㈡本案前經原審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6號判決:⑴被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2條第2項所稱所稱商業會計事務有間,而非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自亦無從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相繩。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不為記錄致生不實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3094號上訴人蔡源瀧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呈顥(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公司法第9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9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李秀容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3號,中華民國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