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
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
二、黃昆明與蔡文昌(已歿)、王富民(蔡文昌、王富民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均已為不起訴處分)為朋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刑法第214
⒏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2年2月21日新北經登字第1120298528號函證明冠陞企業社非屬商業會計法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範圍,為適用商業會計法規範對象之事實。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公共危險、違反商業會計法、妨害風化、違反電子遊戲業管理條例等犯罪前科(未構成累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難稱良好,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取得所需物品
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簿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且商業會計法第
董榮政、賴柏丞、賴思吟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洗錢防制法(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四、㈠㈡)部分,均無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林俊傑被告侯尊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
14107年11月至12月皇宥有限公司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原告請求查閱勤美公司如附表所示文件資料,其中附表編號1屬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財務報表,附表編號2、編號3之傳票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會計憑證,附表編號3之明細分
林東傑」保管之行為,幫助「林東傑」接續於附表所示密接時間開立如附表所示不實發票而分別犯前開罪名,僅有一幫助行為,故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2199號上訴人孫長欣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
(二)事實欄三部分:1.被告游斯宗為祺炘公司負責人,係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被告顏均頴與具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游斯宗共犯商業會計法第
保全裁定於主文則並列「列印」及「影印」之保全方法,顯見保全裁定准予保全之證據包含未列印之電腦檔案(以列印等方式保全)及已列印之紙本文書(以影印等方式保全),另相關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法第
……」商業會計法第48條:「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陳明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三第113頁),暨被告黃彥霖前有毒品、妨害兵役、妨害公務、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前科之素行;被告楊宗德則前有詐欺、洗錢、商業會計法
四、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士簡字第793號為有罪判決,並於主文諭知:「楊志騰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肆罪
⒉次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2種,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5條規定甚明。
❸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經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10號判決,處有有期徒刑3月確定。❹違反商業會計法,經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