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252號刑事判決
法使上開文件發生不實結果,依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認為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致會計事項不實」之罪。
法使上開文件發生不實結果,依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認為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致會計事項不實」之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82號聲請人即被告李光輝選任辯護人陳曉鳴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22
二、本件被告杜侑達、向芯嫻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均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55號判決無罪在案。
三、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安因賭博、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簡再字第3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洺玄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日所為之107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馮皇睿被告胡興華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昆陽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
因認被告2人所為,均係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等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撤緩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商業會計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
元部分,及准予扣押抗告人張國龍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內款項1,814萬6,351元部分):㈠抗告人2人均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商業會計法第
人,李香蓉則係商業會計法規定之經辦會計人員。
6犯罪事實㈢己○○、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嫌,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惟查,公司董事所屬董事會,依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固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之義務,然該等會計表冊依商業會計法第5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又原告就附表編號編號13、14所示代墊款,均未附上原始之外來憑證(即對方開立之發票),僅出具內部之個人支出請款單,且皆未經主管核准,顯與商業會計法規定不符,亦未依
,畢竟昇陽本身從95年至106年都有經過資誠聯合會計事務所的查核,也出具查核報告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內,所以我們認為這些交易的紙本不存在,就我自己的解讀,我認為只是商業會計法的要求上
(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254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254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扣押物編號27-1-2除外)、2至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