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130號民事判決
㈡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及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林永裕、林永智提出如附表1及附表2之文件,其中會計憑證逾5年及帳簿及財務報表逾10年內之資料,已逾
㈡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及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林永裕、林永智提出如附表1及附表2之文件,其中會計憑證逾5年及帳簿及財務報表逾10年內之資料,已逾
二、上訴人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項次1「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新臺幣(下同)24,143,358元,未分配盈餘21,729,022元,後來經被上訴人查得上訴人是
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論處。
再者,被上訴人因製作上訴人、薩摩亞怡凱公司間系爭股份之不實買賣交易記錄,經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1號刑事判決認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計入不實罪,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
見訴卷二第403頁),則上訴人縱因親情信賴而未要求伯利恆公司簽立借據文件,然而伯利恆公司資本額為4,500萬元,乃具有一定規模之營造公司(見訴卷二第329頁),依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等法
見上三、㈢㈣所示),兩造復就○○公司經營權、財務發生爭執,被上訴人並110年12月間寄發存證信函予上訴人及甲○○,指上訴人長期挪用公司款項,與甲○○有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之非法行為等情
惟進銷存明細表及產品別毛利分析表,並非商業會計法所定會計憑證、帳簿或財務報表,鍠熹公司申報110年度至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均無提出上開資料,仍得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結算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此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皆係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屬法規競合,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
二、所犯法條:⑴、按資產負債表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財務報表,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4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而無適用刑法第
㈣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款之輸入不實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3.核被告阮荷媗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
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準此,公司法前開修正,影響商業會計法第71條有關「商業負責人」構成要件之解釋,是商業會計法71條規定固未修正,然實際上已擴張處罰範圍,且不利於被告蕭煜弘、洪亦清,依刑法第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其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申報公告財務報告不實罪、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特別背信且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罪、商業會計法第
高雄地檢署嗣於114年2月26日以雄檢冠岸114執更249字第1149016137號函通知受刑人不准易科罰金、不准易服社會勞動,並在說明欄第三項記載:「台端雖具狀稱就違反商業會計法
陳家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