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7號刑事判決
(其餘略)」,被告應係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其餘略)」,被告應係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㈢罪名⒈被告為鼎威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是核其就附表一編號⒈至⒑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之稅捐
㈢核被告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附表編號2至6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2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林秋森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六簡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志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年相關會計帳簿及年度決算報告書就上開款項去向全無記載,即相對人公司之登記資本額與股東實際出資額不符,伊係由系爭查核報告始得知上情,雖已對鍾智中提出刑事告訴,然依商業會計法會計簿冊應備而闕漏之文件
劉育汝提起上訴後已撤回上訴,而游淮銀提起上訴,業經花蓮高分院於112年10月31日以110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1號(下稱金上重更三第1號)刑事判決游淮銀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處有期徒刑1
㈢原判決另敘明被告最近5年內因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確定,而不符緩刑條件;且另指明被告無所得而不予宣告沒之旨,均無違誤。
3.陳風廷、宙○○因另推出與超跑有關投資專案而需另新設其他空殼公司以取信大眾,宙○○為執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而屬公司法上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竟與陳風廷基於虛偽驗資及利用不正當方法
三、處罰條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74條第2項第4款。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
商業會計法第5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37號刑事判決參照)。
2.坦承其前有幫助詐欺、商業會計法等前案紀錄,知悉帳戶不得隨意交付予他人使用。3.坦承其與自稱貸款業者未曾見面,其並未確認美化帳戶之款項來源。4.坦承原始對話紀錄無法提供。
登記均未經股東實際出資(全數資本不實),而係向第三人借資混充股本、於驗資後隨即歸還,竟基於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業務上登載不實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於民
書記官謝崴瀚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附表:編號1(以下空白)罪名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4罪犯罪日期96
四、至移送意旨認被告所為另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㈡雖被告抗辯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原證4)之保存期間,已逾商業會計法第38條所定之保存期間,惟本條僅係規範公司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至少應保存之時間,縱使已逾商業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簿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且商業會計法第
㈥減輕被告蔡金玲非公司法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非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係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