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44號刑事判決
又林資傑上開得上訴第三審之部分,既從程序上駁回,則其中與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之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
又林資傑上開得上訴第三審之部分,既從程序上駁回,則其中與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之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
往來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密碼變更,致伊自斯時起即未能了解大裕欣公司之財務狀況、營運情形,亦未能再參與大裕欣公司之經營,而被告為有限公司之董事,依公司法第110條規定暨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前述構成累犯之前案科刑紀錄外(未予重複評價),另有其他毒品、偽造文書、竊盜、違反商業會計法、公共危險等前案科刑之紀錄,素行不佳,
因認被告乙○○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刑法第
次按員工薪資扣繳憑單,係證明全年度支付員工薪資及代為扣繳綜合所得稅之情形,而為徵繳雙方課徵與申報綜合所得稅之依據,但既非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尚難認係屬商業會計法
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林献元住處: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號0樓,下稱指動新公司)之董事,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⒈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種,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5條規定甚明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刁予弘(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
本院衡酌被告前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法院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8年8月18日執行完畢至今,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
(四)緩刑:1.查被告丁○○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2月,緩刑4年確定,嗣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被告乙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萬元、買受人順禾億公司之發票1紙,以此方式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江月容收受國本公司統一發票後,亦將該不實憑證記入帳冊,作為順禾億公司之進項發票,持之向南區國稅局申報(王孝汾、陳劍龍、江月容此部分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士樟(下稱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忠和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志騰因商業會計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指摘物業公司人員未使用Excel格式製作財務報表、未將主表及附表數字連結等情形,固非不得由被告向物業公司反映,或經雙方協商後於契約中明文約定,然公寓大廈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尚無商業會計法或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適
又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自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商業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一種。
理由一、本件被告林適鎰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出海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審核本案卷證,並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從形式上觀察,足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刑法第29條第1項及商業會計法第
而綠見築公司為有限公司,依商業會計法第23條、第15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條第3款等規定,其代表人應設置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亦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