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此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循刑事大法庭
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此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循刑事大法庭
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是法院不予調查或未論累犯加重其刑,即難謂有應調查而不予調查之違法(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大法庭裁定參照
2日施行生效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經修正為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至2項(刪除原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經刑事大法庭徵詢程序解決法律爭議程序後之結果
況文義解釋乃解釋之外沿界線,不能超出文義範圍擴張至文義所不及之處(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意旨參照)。
此為受本院刑事庭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裁定拘束之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先例所統一之見解(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672號判決意旨參照)
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大法庭裁定參照
層出不窮,且業經政府多方宣導,並經媒體反覆傳播,而上開詐騙方式,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所得財物匯入、取款以逃避檢警查緝之用之犯罪工具(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況文義解釋乃解釋之外沿界線,不能超出文義範圍擴張至文義所不及之處(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意旨參照)。
況文義解釋乃解釋之外沿界線,不能超出文義範圍擴張至文義所不及之處(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意旨參照)。
況文義解釋乃解釋之外沿界線,不能超出文義範圍擴張至文義所不及之處(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被告為軍聞社軍官,依據最高法院110台上大5217號刑事大法庭裁定,職務範圍應符合2個要件,需具有公務外觀或形式上公務性質,跟其固有職務事實上具有直接密切的關聯性,
其次,詐危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如有)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此為受最高法院刑事庭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裁定拘束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先例所統一之見解(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判決意旨參照
從而,依前開大法庭裁定之意旨,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並無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形,本院自可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先予敘明。
從而,依前開大法庭裁定之意旨,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形,本院自可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先予敘明。
惟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件本院無從踐行調查、辯論程序,進而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有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要件之情形,經本院依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於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