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自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242號聲請人B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代理人王仲軒律師被告AW000-H11187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
242號聲請人B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代理人王仲軒律師被告AW000-H11187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
⒉被告乙○○雖辯稱原告有對被告乙○○妨害自由及妨害名譽,故應酌減違約金云云。
然被告上開犯罪與本案損及他人人性尊嚴之人格權之罪質顯不相同,被告前無妨害名譽案件之前科紀錄,此為初犯,足以作為對被告量刑有利之參考依據。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曾於「卓越地政士互助網」張貼妨害聲請人名譽之文章,遭聲請人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自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刑移調字第50號做成調解筆錄(下
00年0月00日生)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號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自民國109年2月21日起交往至113年9月16日分手,緣謝春堂因不甘A女與其分手,竟基於散布猥褻物、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妨害名譽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89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承坤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7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吳岱倫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91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
被告乙○○就該訊息對原告甲○○提起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427號作成不起訴處分。
6(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9)劉慧芠0000000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民事答辯狀10,00070,000(付訖)10,0000000000毀損、妨害名譽
(五)113年8月20日會議結束後,系爭委員會審酌原告曾於辦公室限制A女行動、阻礙其下班,及於PPT及公司群組上持續性誹謗、妨害名譽之行為,認定前述不當行為仍應給予懲處。
李宗憲(詳卷)鄒雨晴(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葉怡妙律師被告張簡穌恩宜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易字第490號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57號原告胡曉彤被告許薰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15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聲請人即告訴人王興華年籍住居均詳卷被告李鐵英年籍住居均詳卷江文倉年籍住居均詳卷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98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廷屹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年度易字第24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秉盛輔佐人即被告之母王莉婷選任辯護人賴幸榆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4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晏綺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801號上訴人即被告趙育慶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並張貼沈澋紓之上開Instagram帳號及頭像照片,揭露沈澋紓之面貌及Instagram帳號等足以辨識之個人資料,以此方式非法利用沈澋紓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沈澋紓(所涉妨害名譽部分
」為標題發表之多篇貼文(本院卷二53-50頁),其中並包括於112年5月29日發表「第二十回事實勝於雄辯公道自在人心」一文(本院卷二51頁),指述「某長官告飛星的妨害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