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838號刑事判決
及於113年6月8日3時許、3時3分許,仍接續前揭妨害名譽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在上址處所,以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分別在不特定人皆得以共見共聞之林文龍之女兒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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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至396頁);就甲證24-7-3文章全文轉載之被證33之CNEWS匯流新聞網來源報導(下稱系爭匯流原報導),信義房屋公司前對訴外人即匯流新聞網總編輯李盛雯提出妨害名譽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49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簡穌恩宜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理由一、被告謝詠茜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經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沙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王林好被告張淑琴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沙簡字第1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15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薰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經查:㈠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82號判處罪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1597號審理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沙簡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淑琴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苗簡字第78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焱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14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妍涵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3年度偵字第43470號被告楊士萱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吳偉豪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92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雪貞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79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宥辰(原名:周宜慈)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4年度竹小字第547號原告陳沛寧被告曾孝先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這在臺灣給人印象很不好,沒有人支持他們,請諮詢SAX論壇,臺灣人都認為這個課程是騙局沒有人支持」等語亦涉嫌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部分,按刑法第311條係對妨害名譽
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張智翔與郭○妤為前男女朋友,雙方因感情問題產生嫌隙,張智翔竟分別為下列行為:(一)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
已足證被告對政府機關人員具有相當之敵意,且被告因案件經起訴而對檢察官及法院不滿,該案件現仍在法院審理中,被告反覆實施恐嚇之動機及環境均未消滅,再參以被告前有妨害公務、妨害名譽等前科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裕潔選任辯護人陳敬穆律師楊家寧律師陳頡宇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