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693號刑事判決
第26870號卷第21至23、51至54頁),且告訴人2人後續於112年4月12日警詢時、112年8月2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112年11月20日偵訊時,亦皆有就被告接續之妨害名譽行為表
第26870號卷第21至23、51至54頁),且告訴人2人後續於112年4月12日警詢時、112年8月2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112年11月20日偵訊時,亦皆有就被告接續之妨害名譽行為表
以離職方式要求公司必需同意其調職行為,及不論被告有無檢舉公司,公司都不會對被告做什麼,以免被認為挾怨報復等語;孰料被告不但委請許姓職員竊錄此非公開之會議,甚至濫行對原告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
被上訴人之妨害名譽行為不能因金額少而得以減輕其對上訴人人格評價所造成之貶損效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玠樺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張○○回覆「妨害名譽」、「怎麼了?」,王○○詢問「他怎麼知道是誰呢?」
而查,原告先前確實曾對被告為下列訴訟行為並有下列結果亦即:⒈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雖據檢察官起訴,惟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501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
⒊至費聿德對呂典容提起妨害名譽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費聿德聲請准許對呂典容提起自訴之原法院113年度聲自字第69號(下稱第69號事件)裁定雖記載:「不論是記者徐湘芸或三立新聞臺對於本案夾敘夾議對於具體事實之所下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98號115年度聲字第2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楊立宇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妨害名譽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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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94號原告王律婷年籍詳卷被告余信衛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2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信衛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77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若凡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
㈡誣告、妨害名譽及妨害信用部分:聲請人自承與被告間有勞務契約等民事糾紛,是被告告訴內容即非憑空捏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原簡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子玄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9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洢鏵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
又檢察官前揭所稱被告與告訴人間尚有其他妨害名譽案件由本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故難認被告有何「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然此情並不影響被告確符合緩刑之要件。
再佐以被告於113、114年間,另有因涉嫌妨害自由、放火燒燬他物、竊盜、妨害名譽、傷害等案件,多次經偵查機關通緝之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堪認被告逃匿以規避本
因家樂福有在走道上放商品,上訴人當時的動作讓被上訴人誤以為上訴人拿貨架上的東西放入提袋內,被上訴人遂出於正義感向上訴人提問:「妳為什麼拿了東西沒去結帳」,被上訴人並無妨害名譽造謠之本意等語
嗣因駱榮君對林湘虹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命駱榮君當庭指認後,確認行為人並非林湘虹,因而對林湘虹以110年度偵緝字第27號為不起訴之處分,始悉上情。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4年度偵字第31972號被告陳昱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