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956號刑事判決
財之犯罪工具,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造成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順利掩飾其身分,增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實無足取,衡以被告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名譽
財之犯罪工具,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造成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順利掩飾其身分,增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實無足取,衡以被告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354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子峻(原名邱亮文)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詎馬玉玲因此心生不滿,明知A02、A03為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仍基於妨害公務及妨害名譽之犯意,於警員A02、A03依法執行職務之際,當場公然以「黑白兩道掛勾」、「臭要飯
⒋兩造間已衍生恐嚇取財未遂、詐欺、妨害名譽等多項刑事訴訟,夫妻信賴基礎蕩然無存,被告空言「願修復婚姻」顯昧於客觀現實。
,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系爭偵查案件偵查終結不起訴處分,觀之該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臉書公司就有關妨害名譽案件,因涉及言論自由原則上不提供言論內容之相關資料,…有法務部
對人是唯一閱卷取得這些截圖證據之人,相對人利用閱卷得到聲請人個資隱私病情在網路公開大量散播對聲請人進行隱私個資病情造謠抹黑攻擊,此舉已構成刑法違反個資法、隱私權之侵害及妨害名譽之犯罪事實
查本件,告訴人認被告妨害名譽,無非係以被告於UberEats平台評論區下方留言「未按照訂單備註、不太美味、備餐太慢、不值這個價位、包裝欠佳、不可重複使用的餐點包裝」、
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桂華輔佐人即被告之女李怡慧選任辯護人江宇軒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告訴人所受傷勢),兼衡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無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調解或予以賠償之從輕量刑因子,及A03前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持有毒品前科,A04前有妨害名譽前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4年度偵續字第261號被告趙慈慧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前為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聲請再
原告彭玉華被告賈俊華賈林珍英共同訴訟代理人徐肇謙律師複代理人柯毓榮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等案件
未見有告訴人之真實姓名,僅有「姓歐的」、「跑車是你老婆買的」等線索,惟符合上開條件之人顯有複數,自難以上開描述特定、識別該文字所指之特定個人,是以本案文字尚無足資特定、指涉告訴人個人資訊之相關線索,自無以一般方法可以將妨害名譽之對象與告訴人加以連繫之情形
又黃沂雯曾就附表所示之內容提起妨害名譽告訴,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8263、28264、28265號為不起訴處分,並認定「
三、被告前亦因妨害名譽之犯行,經本署以114年度偵字第6108號提起公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桃簡字第16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奕銓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36542號被告李忠賢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李忠賢因故對黃友鴻(涉嫌妨害名譽另為不起訴處分
劉坤旺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林文德、劉坤旺等2人與林威宇(所涉妨害名譽罪嫌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3年度偵字第26677號被告A03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398號上訴人即被告吳淑珍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國114年11月12日114
地上,數分鐘後到場之黃柏璁見狀,以腳踩踢之方式,將上開掉落在地之紅色紙盒踢往王清美攤位,造成大約10個紅色紙盒破損、變形,復以臺語辱罵自訴人王清美,其等涉犯毀損、妨害名譽等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