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52號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潔選任辯護人吳任偉律師朱怡瑄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
113年度簡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潔選任辯護人吳任偉律師朱怡瑄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
佐以原告前於000年0月間就訴外人張素華辱罵其「不要臉」,曾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以原告撤回告訴而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卷附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續字第
黃浩聲請代理人楊晉佳律師陳國瑞律師黃韵雯律師被告裴偉劉榮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等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7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任瑾誠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是以,妨害名譽案件,不能以鋸箭方式切割行為人陳述之前後脈絡,亦不可將言論自行為人所處情境中抽離,斷章取義而執為入罪之論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0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逸翔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性目的,倘行為人言論係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評論性意見,如非出於真正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妨害名譽之故意
年度聲自字第66號聲請人即告訴人蔡崇瀚(年籍資料詳卷)代理人鄭文皓律師被告蔡慧鈺蔡慧婉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3號被訴妨害名譽案件之選任辯護人,核之前開說明,自屬聲請人適格。
三、查本件告訴人鄭齊嘉告訴被告林錫祺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662號上訴人即被告陳俊宏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57號,中華民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921號原告高夢笙被告李銘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2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聖皓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以哲因妨害名譽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6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榮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原簡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明傳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又因系爭調解成立前,被告已向原告之員工即訴外人林淑黛提起妨害名譽及妨礙電腦使用罪等告訴,故於系爭調解成立時,被告雖有提供刑事撤回告訴狀(下稱系爭撤回狀)予原告,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1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耀誠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