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6、7罪均係妨害自由案件、所犯附表編號2、3均係毀損案件、所犯附表編號4、5均係妨害名譽案件,侵害對象均為同1人;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拘役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6、7罪均係妨害自由案件、所犯附表編號2、3均係毀損案件、所犯附表編號4、5均係妨害名譽案件,侵害對象均為同1人;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拘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均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陳俊廷於民國112年7月30日14時18分許,在臺北市北投區裕民一路與裕民二路口微笑燒烤攤前,因細故與林柏毅(所涉妨害名譽罪嫌另不起訴處分
徐偌喧女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市○○區○○路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然上開恐嚇危害安全、妨害名譽等部分倘若構成犯罪,均與上揭起訴部分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是原告主張被告有妨害名譽之不法行為,如一般人不知其所指係何人,對於原告之名譽自無貶損可言。
00號前,消防人員及員警獲報後陸續到場處理,詎吳德生明知消防人員唐世銘、徐子軒及員警蔡家亨、洪嘉銘等人均係依法執行勤務,竟心生不滿,基於妨害公務、當場侮辱公務員及妨害名譽之犯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15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謝隆昌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12號,中華民國104年3
⒉本院審酌原告陳啟華因被告妨害名譽行為,於精神上可能承受之無形痛苦、兩造之所得(見本院個資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6萬元精神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予核減為
香榭麗前主委一直告住戶484覺得很有趣阿」、「之前三年隨便站路邊就可以錄到很吵的樣子」、「我就是去年站起來有一百八十站在場上抗議的那個人...抗議過程被錄下來被告妨害名譽
被告因不滿告訴人之處理方式,竟分別基於傷害及妨害名譽之犯意,徒手推打告訴人之身體,並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上址處所前,對告訴人指摘:「幹你娘」等語,致告訴人受有前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9號原告吳欣俞被告林玉琴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許賢靜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2被告蔣柏毅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5號妨害名譽案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城簡字第28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駿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337號上訴人即被告劉宥湘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14號,中華民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3號聲請人即被告曾秀真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34號),聲請法官及檢察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5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玉琴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樹榮選任辯護人雷皓明律師王湘閔律師黃馨儀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3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曜澤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
三、被告則以: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事實,雖經原告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惟上訴審已認定伊無罪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