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76號民事判決
53萬元部分則於111年9月25日、26日承諾2個月內清償,但屆期被告一再推託,欺瞞或相應不理,原告乃於112年2月2日面見被告試圖協商解決,不料,被告竟反控原告恐嚇、妨害名譽
53萬元部分則於111年9月25日、26日承諾2個月內清償,但屆期被告一再推託,欺瞞或相應不理,原告乃於112年2月2日面見被告試圖協商解決,不料,被告竟反控原告恐嚇、妨害名譽
㈤原告曾以系爭留言,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罪嫌之告訴,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0157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聲請再議,經台灣高雄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公共危險、妨害性自主、妨害秘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妨害名譽、毀損及多次竊盜等犯罪前科(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事實一、楊仲景於民國111年9月8日21時4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苓雅區廣澤里里長辦公室前,明知該處係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公眾場所,竟基於妨害名譽及恐嚇之犯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3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智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訴人財產法益;惟附表編號1所示告訴人丙○○匯入之贓款中之6萬元業經扣押,其餘款項連同附表編號2告訴人乙○○匯入之贓款,均經圈存;復被告前有妨害自由、毀損、傷害、妨害名譽
碼並不近似,況兩造為鄰居關係,自102年起即陸續有多起訴訟紛爭(見本院卷第59頁至第96頁之高雄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3150號、103年度偵字第10840號妨害名譽等事件
理由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至4行以下關於第1次妨害名譽部分所載。
二、被告尤朝正被訴112年度易字第748號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
被告所涉妨害名譽及強制等犯嫌均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2次)及第304條第1項強制等罪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89號原告王聖賀被告蔡孟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341號),經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3號原告沈宜頴被告郭國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4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4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國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四、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2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超群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50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RETNOSAPUTRI(中文名:崔曉琳)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34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孟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
111年3月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924號111年10月1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924號111年11月9日橋頭地檢112年度罰執再字第173號(執行完畢)2妨害名譽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少韋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50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素玉輔佐人王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