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
次按言論是否妨害名譽,應通觀全篇言論是否就所指涉對象之社會評價有所貶損,不能僅擇取一、二文字,而為判斷。
次按言論是否妨害名譽,應通觀全篇言論是否就所指涉對象之社會評價有所貶損,不能僅擇取一、二文字,而為判斷。
三、查本件告訴人彭昌華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05號原告惠銘煌被告黎氏紅雲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63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
我有精神損失,這是妨害名譽,我一直寫異議狀。這問題很嚴重,是訴外人馬英九(以下逕稱馬英九)很陰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基簡字第124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源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桃簡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思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26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氏紅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2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茂松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案件
而本案起訴書上所載有告訴人之英文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地址、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稱個人資料相符,而被告張貼告訴人因妨害名譽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9年10月18日與原告簽訂委任契約,由被告委任原告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811號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進行辯護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亦涉犯妨害名譽罪嫌,惟查,被告雖多次撥打110報案專線,然此僅告知警察機關,一般不特定之多數人難以知悉,自難認被告有何將其所述內容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主觀犯意
張馥暄陳美靜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宋重和律師王顥鈞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
(二)原告主張被告曾為附表編號1至3所示言論,雖未據被告爭執,惟查原告前曾就此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告訴,業經檢察官以系爭刑案為不起訴處分,並經再議駁回確定,且經本院核閱系爭刑案卷內事證
日至彰化縣警察局芬園分駐所報案指訴聲請人夫妻盜領相對人之存款,聲請人夫妻因而遭傳喚調查說明;復於同年7月6日指控聲請人盜領其存款,糾纏不清,聲請人乃至芬園分駐所提告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65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辰澤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
以及審酌被告本案行為前有妨害名譽及同質性違反保護令(同時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想像競合論違反保護令罪)前科紀錄之素行(見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13
末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時增列㈢被告應在系爭大樓每棟電梯公告欄、管理室公告欄張貼本件判決,期間為一個月(見本院卷三第260頁),核其所為,乃均係兩造間噪音爭執及妨害名譽事件所生
至於行為人犯後態度因素,參加人性平會係認原告對B女提出妨害名譽案之告訴為「無端興訟」,藉此恐嚇被害人,犯後毫無悔意,態度可議,但此顯與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權相悖,原告為捍衛名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宣告刑罰金新臺幣8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