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520號民事判決
原告為被告隔壁店鋪經營者鍾孝桐之員工,被告於先前因認鍾孝桐在其營業時,曾有持手機對其店鋪內服飾商品拍照之不明意圖舉動,與鍾孝桐發生口角,鍾孝桐亦因此對被告提告妨害名譽
原告為被告隔壁店鋪經營者鍾孝桐之員工,被告於先前因認鍾孝桐在其營業時,曾有持手機對其店鋪內服飾商品拍照之不明意圖舉動,與鍾孝桐發生口角,鍾孝桐亦因此對被告提告妨害名譽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選任辯護人洪家駿律師賴奕霖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
又因公然侮辱罪係規定在刑法第2編分則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下,而「名譽」本即為一種外部之社會評價,是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者,係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詆毀
以及審酌被告前有妨害名譽、竊盜、過失傷害等前科紀錄之素行(見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放於本院證物袋)。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沙簡字第4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彰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時許,店內客人呂易蒼與紀新玲因不滿彭淑姬不同意將其等帳單記在股東「紅豆」帳上,因而與彭淑姬發生口角,被告見狀後遂幫腔而與呂易蒼與紀新玲發生爭執(郭坤山、彭淑姬所涉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㈡查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起刑事妨害名譽罪告訴,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易字第195號審理中勘驗「頻道6」、「頻道7」、「頻道8」監視器錄影檔案之結果
(六)告訴人曾因其他影評或網友在網路公開指責告訴人有不當騷擾他人行為,而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87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世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671號原告張財裕李鳳美被告張財寅上列被告張財寅因妨害名譽案件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附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妨害名譽詐欺宣告刑罰金新臺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原簡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振榮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26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林龍杊與崔森勝2人就門牌號碼基隆市○○街00巷00號建物裝潢事宜有所糾紛,詎林龍杊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
㈡原告雖主張被告為系爭群組內發表系爭言論之行為致其受有損害云云,並提出LINE對話截圖等件為證,然原告前以其所指被告前開行為涉有妨害名譽犯行為由提出告訴,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嗣於同日14時40分許,由警員郭士賢陪同前往醫院就診之途中,羅遇安又以「你們這些白目警察」、「幹你娘老雞掰」等語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郭士賢(涉嫌妨害名譽部分,未據告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52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財寅輔佐人黃文雀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