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384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384號上訴人即自訴人游啟忠律師被告羅華成選任辯護人陸正康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384號上訴人即自訴人游啟忠律師被告羅華成選任辯護人陸正康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53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昆明輔佐人黃正義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年度簡上字第73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邱○蔚(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被告黃銘德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珮瑜選任辯護人李永裕律師林志鄗律師顏聖哲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二、被告答辯則以:原告前因本案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無法證明系爭帳號係由被告使用,於112年7月25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4404號為不起
又原告以上揭事實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之自訴案件,經本院刑事庭111年度自字第18號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被告犯公然侮辱罪,共2罪,各處拘役40日,應執行拘役70日,被告所為構成民法第
惟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亦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難分軒輊,是法院於受理此種基本權衝突類型之案件,為兼顧兩種法益之保障,應盡力衡平主觀上(如是否出於妨害名譽之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546號原告李晉杰被告張嫣庭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55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045號上訴人即被告林家緯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號原告陳文彥被告林立修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25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5號原告柯英信被告邱莉雯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1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劉杉進住雲林縣○○市○○里0鄰○○路000巷0被告鄭上軒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81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承昊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薛植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25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立修輔佐人即被告之母林惠琴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5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顯與該3名非法外籍移工具有事實上僱傭關係,卷內事證又無從認定藍依婷於案發當日知悉並同意該3名非法外籍移工進場施作,因認上訴人明知上情,仍具狀對藍依婷提起與事實不符之妨害名譽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沙易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光驥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字第21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莉雯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6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正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⑵至於上訴人就110年1月17日事件所提妨害名譽告訴,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被上訴人該日所為言論,係本於其配偶身分表達主觀感受,並非以惡意攻訐或貶損上訴人人格而妨害名譽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