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6號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536號刑事判決書(下稱上開判決書),再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晚間7時許,在不詳地點,於「臉書」社群網站中帳號「嚴可安」之個人頁面,以其所使用之「張可寧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31號判決
五、綜上,雖被告有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供述不一之情形,但本案既不能排除乃是魏國強登入與被告、駱文科共用之「張可寧」帳號而張貼本案臉書留言之可能性,顯尚不能僅因該「張可寧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6346號判決
3107年5月5日在張淑芳所使用帳號「張可寧」個人臉書網頁,張貼原告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系爭起訴書全文,洩漏原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所及涉嫌刑事犯罪等個人資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365號判決
二、本件聲請人王大平即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王大平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大平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74號判決
三、經查:㈠被告因於民國107年4月7日以網際網路在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案件之共同被告張淑芳所使用帳號「張可寧」之臉書個人網頁上,張貼含告訴人林咨吟所持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70號判決
3107年5月5日在甲○○所使用帳號「張可寧」個人臉書網頁,張貼原告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系爭起訴書全文,洩漏原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所及涉嫌刑事犯罪等個人資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88號判決
嗣甲○○於本院證稱:當時我請張可寧幫我傳話,希望可以把錢拿回來,那時候張可寧發文的意思是原告跟被告聯合欺騙我,我才會在下面留「給該受懲罰的人懲罰」之留言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284號判決
決書(下稱本案判決書),再於108年3月27日晚間7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居所,在「臉書」社群網站中暱稱「嚴可安」之個人頁面,使用張淑芳所有之暱稱「張可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9號判決
明知其等未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竟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犯意聯絡,由張淑芳、魏國強於張淑芳所申設暱稱為「張可寧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判決
未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竟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犯意聯絡,由丁○○、庚○○於丁○○所申設暱稱為「張可寧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
明知其等未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竟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犯意聯絡,由張淑芳、魏國強於張淑芳所申設暱稱為「張可寧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1號判決
而張淑芳於警詢時陳稱:107年5月5日「張可寧」臉書貼文(指告證11,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所示),係伊本人所撰打並發布,當時發文的目的是呼籲林咨吟不要對檢察官說謊及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125號判決
六、有關107年4月18日言論部分:㈠被告乙○○固有於107年4月18日,以臉書「張可寧」帳號,在個人臉書貼文下方回應:「他介入人家家庭就算人家分居他也不該在人家還沒離婚的時候就去介入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55號判決
300公噸,並非正確等情(本院卷第91-95頁),核與卷附崁頂焚化廠出具之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一般事業廢棄物廠外處理申報聯單、焚化廠過磅單共25張,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遞送聯單所載之重量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605號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彰簡字第60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童兆勤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鎮、柯莊茶花之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更字第3號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104年度彰簡更字第3號原告黃永隆訴訟代理人黃義芳被告尤東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