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08號民事判決
⑵、被告所述給付原告23萬元之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係因雇主世強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5條、第21
⑵、被告所述給付原告23萬元之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係因雇主世強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5條、第21
101年度訴字第398號原告萬文正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胡志強上列當事人間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
訴人懷孕,業務需由旁人分攤為由,要求申訴人減薪,並隨即任用其它人員遞補並交接業務,縱資遣因尚存其他事由,惟懷孕歧視的因素確實存在,顯已實質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年度簡字第21號聲請人即原告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代表人王金平訴訟代理人彭郁欣律師陳宜鴻律師參加人唐博偉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
並以:(一)本件原告不惟於任職期間未曾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等規定,向被告提出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即迄至101年4月11日兩造合意終止勞動契
100年度簡字第737號上訴人德蕙通訊有限公司代表人葉軍宏(董事)訴訟代理人廖穎愷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
101年度簡字第156號原告邱文仁即邱記洋行被告屏東縣政府代表人曹啟鴻訴訟代理人林汶慧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
101年度訴字第361號原告胡沈秀戀被告屏東縣政府代表人曹啟鴻縣長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
101年度裁字第1944號上訴人台灣歐娜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周振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代表人郝龍斌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
年度簡字第109號原告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曹惠冠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卓伯源訴訟代理人張美玲王素卿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
101年度簡字第587號原告台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錢國棋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郝龍斌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
訴訟代理人黃秀禎律師林慈政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郝龍斌(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黃雅玉吳炎烈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
101年度簡字第154號原告日月賜有限公司代表人紀妤姺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胡志強上列當事人間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
)訴訟代理人彭郁欣律師陳宜鴻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郝龍斌(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吳炎烈輔助參加人唐博偉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
101年度簡字第133號原告柏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淑敏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賴清德市長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
㈡縱認本件有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原告亦已積極採取糾正補救措施:⒈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又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9條規定授權訂定,該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
復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明定。
於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及支付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後已無餘款,債務人實無多餘資力將初生兒交由保母照顧並支出初生兒所需費用,故債務人必需親自照顧初生兒,並已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三、本院判斷:㈠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1款、第3款規定:「本法用辭定義如下:(第1款)受僱者: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