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957號民事判決
林基豐被告台灣佳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真田敬太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林基豐被告台灣佳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真田敬太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理由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
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芳良相對人徐士凱一、㈠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然上訴人情緒失控,叫警察來,並放話可以去提告之類的咆哮,令被上訴人心生恐懼和壓力,且達鑫公司身為被上訴人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退步言之,縱原告認為被告A04上開言行均有不當,惟此均與性別、性傾向因素無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亦認定被告A04前開行為均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無關,是原告主張遭被告A04性騷擾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昌珉、李佳晏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即修正前性平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12條、第24條及第25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修正前性騷法第1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⒋上訴人雖另主張被上訴人關於「本來晚上要公開我被某位醫院女同仁騷擾的整個經過…」之發言,創造對上訴人具有敵意性及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係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
原告毋庸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之人員代理等語,惟系爭契約第8條第12款第10目約定「勞工權益保障:…10.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依相關勞動法令或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假者
巫兆奇訴訟代理人陳婉寧律師被告林琪順即太子雞肉行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院臺訴字第1135016404號訴願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一、原處分關於「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依同法第38條規
ASIALIMITED法定代理人柯約翰JohnEdwardCaraccio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法定代理人林衍陞被告周奕同李衍毅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告菖興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清龍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吳秉翰律師被告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火爐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告行政院代表人卓榮泰(院長)訴訟代理人李荃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
周瑛修相對人禾勝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昌逵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12條、第24條及第25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人江健興訴訟代理人蔡郁俐黃彥霖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
理由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