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非抗字第81號民事判決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裁判為確定事實而適用法律,或就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判斷,顯有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顯然違反者而言;至法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裁判為確定事實而適用法律,或就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判斷,顯有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顯然違反者而言;至法
反之,表意人如經制止,然仍置之不理,繼續當場辱罵,此時即得認定行為人應已具有妨害公務執行之主觀目的,進而據以判斷其當場辱罵行為是否已足以影響公務員之執行公務(憲法法庭
蘇佑頡、馮勁儒均已對其提告公然侮辱等情,有員警職務報告、錄音譯文及蘇佑頡、馮勁儒警詢筆錄在卷可參,堪認被告主觀上有妨害公務之目的,且所為已足影響警員執行公務,應合於憲法法庭
院諭知免刑判決之依據,是前開再審規定所稱「應受免刑」判決之依據,除「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亦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在內,始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無違,有憲法法庭
,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007號聲請人許晉端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25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008號聲請人吳美華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38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030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019號聲請人吳偉欽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20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0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為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06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011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617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0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74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013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41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014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53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理由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
理由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
理由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
理由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