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020 號undefined判決
理由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
理由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
;法規範審查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憲訴法第42條第2項所規定之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判決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聲請判決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034號聲請人鄭希傑上列聲請人因不起訴處分之聲請再議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022號聲請人陳瑋杰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021號聲請人張淑晶上列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032號聲請人康瓊文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028號聲請人許澤云訴訟代理人李永裕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024號聲請人劉泓志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罪聲明疑義提起抗告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031號聲請人王千瑜上列聲請人為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009號聲請人王千瑜上列聲請人為教師法之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036號聲請人葉黃美純上列聲請人因給付土地持分差額價金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017號聲請人柯錫佳訴訟代理人林亮宇律師周佳慧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土地重劃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系爭告誡處分及系爭訴願決定均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依法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033號聲請人朱薇蓁訴訟代理人邱柏綸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018號聲請人林冠妤訴訟代理人蔡琇如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不予續聘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疇(司法院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疇(司法院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憲法法庭裁判意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
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確會對他人造成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即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而得以刑法處罰之(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