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3002號刑事判決
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以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情節「極為輕微」縱使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仍然罪責與處罰不相當為要件。
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以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情節「極為輕微」縱使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仍然罪責與處罰不相當為要件。
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法定最低刑度仍為15年以上有期徒刑,誠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其犯罪情狀尚可憫恕,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外,並援引憲法法庭
然而,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有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者。
而非販賣,是其惡性及犯罪情節與大宗毒品走私或利用幫派組織結構而販賣毒品之毒梟顯不相同,所造成社會危害之程度亦顯然有別,倘處以重刑,實有過苛之嫌,不免有情輕法重之情,參酌憲法法庭
而非販賣,是其惡性及犯罪情節與大宗毒品走私或利用幫派組織結構而販賣毒品之毒梟顯不相同,所造成社會危害之程度亦顯然有別,倘處以重刑,實有過苛之嫌,不免有情輕法重之情,參酌憲法法庭
法院如就個案應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確信,自應依法聲請憲法法庭為合憲性之審查,尚不得以類推適用或比附援引憲法法庭判決之方法,解免其聲請義務,或任意擴張憲法法庭判決效力,逸脫法
二、再審原告起訴主張: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憲判字8號判決)意旨,表意人運用傳播媒體,因其散布與影響力均極為強大,事前踐行之合理查證程序應更為周密嚴謹
而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裁判為確定事實而適用法律,或就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判斷,顯有不合於法規規定,或與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顯有違反者而言。
等語,不僅與原先討論之議題完全無關,更與雙方爭執內容無涉,其語意帶有嚴重之侮辱性,甚至辱及父母,顯足以貶損蕭舜鴻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尚非屬憲法法庭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裁判為確定事實而適用法律,或就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判斷,顯有不合於法規規定,或與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顯有違反者而言。
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之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三、本院之判斷:(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或消極不適
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之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其為經驗法則、證據法則者,亦應具體指摘揭示該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之裁
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
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之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為憲法法庭
另該條項但書之規定,僅限制唯一有責配偶,惟若該個案顯然過苛,則應求其衡平,至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該條項但書規定之適用範疇內(憲法法庭
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
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