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4年度訴字第1號undefined判決
核心領域」與「外部秩序」可依此作原則性區分,但因法官是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當法律已明定對特定「審判核心」事項可作職務監督時(如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明文可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者進行職務監督),除非該法律遭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而失效
核心領域」與「外部秩序」可依此作原則性區分,但因法官是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當法律已明定對特定「審判核心」事項可作職務監督時(如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明文可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者進行職務監督),除非該法律遭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而失效
會成員地位之平等,應認係名譽權所保障人格法益之核心所在,且個人受他人平等對待及尊重之主體地位,不僅關係個人之人格發展,也有助於社會共同生活之和平、協調、順暢,而有其公益性(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81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609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83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620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84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622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80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586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3章……所定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
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故此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87號聲請人廖茂旺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㈡抗告意旨雖以其已對上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及憲法法庭審查在案為由,認檢察官不停止執行為不當。
,併合處罰之,為刑法第50條所明定,並應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至各該確定判決有無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或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情形,非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所得審酌
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憲法法庭裁判意旨
然觀諸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主文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其為經驗法則、證據法則者,亦應具體指摘揭示該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之裁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憲法法庭裁判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
所稱「應受……免刑」之依據,除「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亦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在內,始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無違(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