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60 號undefined判決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聲請人自得以該憲法法庭判決作為再審事由,請求予以救濟。
而憲法法庭之判決具有等同法律之一般、抽象之規範效力,性質上屬於法規範,故而,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第七項、第八項既分別諭知「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含本件強盜殺人
,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且經權衡該言論之表意脈絡之性質,於個案仍足認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憲法法庭
僅限制唯一有責配偶,惟若該個案顯然過苛,則應求其衡平,至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該條項但書規定之適用範疇內(憲法法庭
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為憲法法庭
限於前揭範圍,該規定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此經憲法法庭以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揭示明確。
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
項或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就本案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所舉證據,尚無從證明被告所為與前揭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合憲性限縮之公然侮辱罪要件相符,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心證
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確會對他人造成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即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而得以刑法處罰之(憲法法庭
體指出原審判決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8條或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之不適用法規、適用不當或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亦未具體揭示原審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法則或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及具體內容
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就事實審法院所確定之事實而為之法律上判斷,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
是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時,如係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之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至於人民以具有表意成分之肢體動作對公務員予以侮辱,不論是否觸及公務員身體,就其是否構成侮辱公務員罪,仍應由法院於個案認定之(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境況,應認均將喪失維持婚姻關係之意願,兩造間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原告非唯一有責之配偶,自不受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限制(憲法法庭
編號4遠雄之星8住戶意見單填表日期:2024年11月23日意見敘述疑似宅在家倒數的造謠八卦王馬○國(網路暱稱:黃小婷、馬◎生)惡意散布之未經「合理查證」、缺乏「公益論辯貢獻度」(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
⒉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5376號刑事判決要旨,販賣第二級毒品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法定刑或有過苛,本件購毒者僅有吳冠
1項或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
又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主文雖諭知「二、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前揭情輕法重之個案,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