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又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主文雖諭知「二、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前揭情輕法重之個案,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外
又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主文雖諭知「二、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前揭情輕法重之個案,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外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憲法法庭裁判、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並不包括判
㈥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宣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規定,在適用於「無其他犯罪行為,且依其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可認屬情節
㈥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宣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規定,在適用於「無其他犯罪行為,且依其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可認屬情節
限於前揭範圍,該規定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業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闡釋甚明(見該判決主文第一項、理由第38至47段、第53、54段、第56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50號聲請人黃暖春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495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57號聲請人彭鈺龍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68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46號聲請人王保盛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39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47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571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58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459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59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480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48號聲請人林明養上列聲請人為妨害名譽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
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44號聲請人龔俐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49號聲請人王千瑜上列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