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12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正漢訴訟代理人蕭湘芸上列原告與被告施玲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12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正漢訴訟代理人蕭湘芸上列原告與被告施玲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35號原告邱英仁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茂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2821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陳清祐原告與被告陳羽莛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2842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矢持健一郎訴訟代理人陳巧姿原告與被告吳雨霆即吳承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張光賓住○○市○區○○○道0段000號00樓之0原告與被告陳浩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89號原告宏揚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范揚熾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櫻即閎彬飲食店即閎彬釣蝦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洪通澤訴訟代理人黃裕懿杜家齊被告陳科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依本院109年度抗字第1618號假扣押裁定,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10年度存字第189號提存事件,為相對人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是被告所辯,不足憑採,而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竹簡字第700號原告吳昱槿被告楊志雄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間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辯論終
3、從而,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未於保險期間內受損害賠償請求,伊不負理賠之責云云,即無可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簡字第175號上訴人即原告周漢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則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鳳小字第297號原告鄭惠心被告呂侑駿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4年度簡字第6181號毀棄損壞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屏小字第259號原告王子銓被告周世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114年度金訴字第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2196號原告翁宇丞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逸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
楊美娟張英鄧承曦鄧楷齡原告與被告高立群、琮翊汽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陳才加律師複代理人林君達律師李昊沅律師被告吳子揚訴訟代理人吳啟瑞律師複代理人許富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