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1124號刑事判決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3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前揭法律規定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3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前揭法律規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2165號原告吳思葶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宸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3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前揭法律規定
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76號原告鄭正山被告黃杉褕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嘉交簡字第832號、115年度交易字第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2129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文智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勝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店簡字第511號原告楊媗宇即楊亦慧被告賴羿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建字第122號原告品尚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古珈榕訴訟代理人蘇志倫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佇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人黃珮華黃柏翰共同代理人何宥昀律師相對人袁○○(姓名、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袁△△(姓名、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金字第76號原告賴香吟被告林橙荃何致均上列原告與梁慶飛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㈣從而,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1萬550元(計算式:550+10000=10550)。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㈢原告主張被告知悉系爭挖土機經設定動產抵押之情形,卻故意隱瞞系爭挖土機業經設定動產抵押而出賣與原告並取得財物,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為被告所否認。
筆錄115年度營小字第366號原告洪德成被告顏志賢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營小字第3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6號上訴人即被告李政勲被上訴人即原告許鴻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2133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自明訴訟代理人彭啟勛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孝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
訴訟代理人林芝竹被告黃宏裕(現於法務部○○○○○○○○○○○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