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5年度員簡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員簡字第192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正德訴訟代理人林嘉鴻被告徐淑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員簡字第192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正德訴訟代理人林嘉鴻被告徐淑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洪福澤抗辯上開違約金約定為「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性質,平廷公司除請求以洪福澤年薪兩倍計算之違約金外,不得再行請求損害賠償云云,自非可採。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江0峰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江0軒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林子恒律師被告臺灣鐵路企業工會嘉義分會法定代理人陳顯聰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六小字第221號原告陳尚福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少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湖簡字第999號原告林協裕被告雙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美蘭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宣示判決筆錄115年度新小字第460號原告陳建州被告孫志良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新小字第460號損害賠償事件
宣示判決筆錄115年度新小字第456號原告李家思被告林信宏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新小字第456號損害賠償事件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聲字第29號聲請人鍾雅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萍舜社會福利發展協會私立宏平社區(日間照顧)長照機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雄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817號抗告人葉竹琴相對人游松福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7日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竹小字第348號原告麥泊易被告俞光武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辯
宣示判決筆錄115年度新小字第462號原告黃重雲被告林子暘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新小字第462號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小字第2909號原告邱景鋒(原名邱秋富)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博炎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竹小字第157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正德訴訟代理人黃正中被告斐黃英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
115年度竹東小字第185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伯龍訴訟代理人魏承襄被告吳修安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小字第1528號原告廖子晴被告曾俊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