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191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4年度桃簡字第1916號原告林品瀚被告王琨錡訴訟代理人施明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4年度桃簡字第1916號原告林品瀚被告王琨錡訴訟代理人施明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俊宏訴訟代理人王宸博被告張貴育訴訟代理人黃裕中律師被告吳承翰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333號原告朱禹丞上列原告與被告太一娛樂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黃柏樺黃雅惠黃國原兼上二人共黃秋玉同訴訟代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振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15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原告鍾美雲被告莫東仁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594號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小字第1079號上訴人金遐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珮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115年度新小字第455號原告楊秀琴被告楊豐銘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新小字第455號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06號原告洪秀鳳被告嘉義縣布袋鎮鎮公所法定代理人蔡瑋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鳳小字第194號原告梁綸格被告吳志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補字第1759號原告林晸修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秉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人別
惟按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於舊品以新品更換時,應扣除合理折舊。
號原告岳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壕新訴訟代理人黃珮蓉被告華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信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年度桃原保險小字第37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榮崇訴訟代理人陳立威葉凱欣被告曾健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59號再審原告黃欣蓮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黃景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214號確定判
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伯龍訴訟代理人潘素珍沈里麟被告陳峻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669號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富來訴訟代理人杭家禎邱士哲被告張郁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43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正漢訴訟代理人曾子嘉被告陳振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路0段00號6樓施藝嫻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被告林東輝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6樓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55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