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補字第166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1664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萬祥訴訟代理人陳彥鳴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宇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1664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萬祥訴訟代理人陳彥鳴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宇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王弘毅上列被告吳肇昌、彭新有及王弘毅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偵字第8253號、第10392號、第12121號),經原告吳美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複代理人王楫豐律師被告陳奇龍鄭揚帆陳宏家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5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323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漢凌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鈺承(即車號000-0000號車輛所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年度桃補字第506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李怡萱許昶華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弘昌間請求損害賠償
告黃寶雄中南民間救護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張徐惠雯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士簡字第193號上訴人詹碧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聆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補字第1379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正德訴訟代理人林宣誼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啟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年度板補字第1468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黃品豪黃敏瑄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景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1528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伯龍訴訟代理人潘素珍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致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1740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泰宏訴訟代理人楊承堯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榮樂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45號原告周嘉偉被告徐志謀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審金簡字第23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115年度雄簡字第1160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文智訴訟代理人李冠孝被告姜義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65號原告劉曉明被告黃品瑊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審金簡字第20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基此,被告駕駛行為既有上開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
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本件原告吳政勳就吳四拴因車禍所致之損害賠償事件,請求被告林彥承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核屬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行使公同共有權利,應由全體繼承人一同起訴,當事人始為適格。
二、至原告同案請求被告解國榮負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因該被告刑事部分尚未審結,將俟審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置,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