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補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2555號原告楊木榮原告與被告蔡宗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2555號原告楊木榮原告與被告蔡宗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年度板補字第1569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李怡萱謝京燁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子力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1743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徐進福上列原告與被告昌太貨運有限公司、陳耀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773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伯龍訴訟代理人余秉珩何文琪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號原告祥德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峻銘原告連啟翔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張育瑋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育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1633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李怡萱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炫霖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1658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謝京燁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鈺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告訴代理人武燕琳律師被告A03選任辯護人張智程律師王櫻錚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1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936號上訴人即被告曹坤銘被上訴人即原告劉進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被上訴人已將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訴外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下稱消基會),其提起本件訴訟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或無權利保護必要。
年度桃小字第266號原告劉先立被告陳宇(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補字第1613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榮崇訴訟代理人呂嘉寧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銘間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332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榮崇訴訟代理人陳振盛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士豪、郁之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林瑋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訴訟代理人賴盛星律師複代理人劉淑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864號抗告人葉大有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AW000-A114080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理由要領一、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41號上訴人林昌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芸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北簡字第3322號原告林鈺華被告黃宇翔原住嘉義縣○區○○路000號11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㈡原告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未罹於消滅時效胡家瑜雖辯稱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