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訴字第2457號民事判決
㈡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及金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及金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同訴訟代理人謝良駿律師卓心雅律師被告高素鈴訴訟代理人龔君彥律師賴麗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簡婕律師複代理人曾潔怡律師被告莊耀霆江亦恩(原名:江駿成、江俊霆)廖育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58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葉家秀上列原告與被告傅世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374號原告楊詩儀被告張佳穎上列被告因115年度上訴字第93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6號上訴人韋小仙被上訴人周玉芬住○○市○○區○○○路00號8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簡麗娟被告嚴麗琴賴泓宇上列被告嚴麗琴因詐欺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49號)案件,經原告簡麗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又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對承攬人同時或獨立行使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雖屬債務不履行責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字第106號上訴人即原告黃勝雄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洪舜昱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25號原告吳怡君被告王藹欣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原金訴字第3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法定代理人黃世峯被告華利鋼鐵有限公司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林美惠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桃簡字第758號原告高蓁輿被告陳漢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則被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為有過失並應負全部責任乙節,應可認定,且原告已給付賠償金額予李宏滿,原告代位李宏滿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⒊是原告於依保險契約賠付鍾明洪後,自得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代位鍾明洪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當屬明確。
日起至聲請人孫詩瑋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3,468元至聲請人孫詩瑋勞工退休金專戶6被告應給付聲請人張純甄1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7非財產上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