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5年度桃簡字第722號民事判決
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
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
㈥基上,原告主張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不法侵害原告人格、名譽、社會評價,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核無可採,原告復未舉證以實其說,其等請求自無理由。
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年度原附民字第96號原告張○暄(住址詳卷)被告陳孟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原金訴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雄小字第919號原告林栩鋐被告吳忠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簡字第2350號原告李威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明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243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萬祥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得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聲請對
二、查被告潘鈺偉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7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許鑫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斗簡字第208號原告蕭嬌娥訴訟代理人羅世傑被告邱鏵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二、查被告張玉和因本院114年度原金易字第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黃綉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892號附民原告陳正憲附民被告蔡宗志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雄小字第1195號原告黃紫婕被告蔡正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馬簡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乙○○(年籍詳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年度附民字第686號附民原告邵懷賢附民被告蔡宗志何汶汕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893號附民原告郭塋栥附民被告蔡宗志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雄小字第1218號原告黃天賜被告王睿紘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14號附民原告楊裕如附民被告蔡宗志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894號附民原告沈柏延附民被告蔡宗志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㈡、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告訴人陳俐蓉支付4,000元之損害賠償(已履行)。
至第二項後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