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簡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訴人即原告黃蘇碧玉輔助人黃東芝被上訴人即被告黃秋馨訴訟代理人吳澄潔律師複代理人張錦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訴人即原告黃蘇碧玉輔助人黃東芝被上訴人即被告黃秋馨訴訟代理人吳澄潔律師複代理人張錦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爰依系爭備忘錄、系爭合作協議書、系爭承諾書、御康公司95年股東常會內容、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繼承等法律關係,先位聲明求為命
損害賠償之計算應以上訴人期間之銷售總額獲利(9,360,336+3,310,790)(銷售總額)X36.66(毛利率)X35%,損害賠償金額應為1,625,832元等語置辯。
李晉睿林信志陳郁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9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4號原告曾鈺捷被告燕連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六)請假開庭、調解之損失各1463元: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鳳簡字第101號原告陳玥霖訴訟代理人陳慧錚律師被告陳宥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屏小字第261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被告丹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文智訴訟代理人管禮趙棋榮被告郭耿志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店小字第249號損害賠償事件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2項及第77之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自行修繕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房屋漏水所需之費用」,並加計同址4樓修復費用及損害賠償共新臺幣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萬祥訴訟代理人蔡佩蓉蔡奇霖被告沈峯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原重訴字第26號原告李靜霞上列原告因被告顏春男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審原附民字第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北小字第1150號原告王繼威被告陳毅峰鄧恩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宏誠訴訟代理人吳柏憲被告吳可芯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嘉小字第58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