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95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954號原告范姜劉月雲上列原告就被告陳浩翔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954號原告范姜劉月雲上列原告就被告陳浩翔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
許明忠林晢愷萬韋麟游順柏郭志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亦有明定。
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正漢訴訟代理人廖常宏蕭湘芸被告潘宜貞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審原附民字第85號原告林浥如被告黃朝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審原訴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976號原告王瓊培上列原告就被告陳國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5
又上開程序終結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迄今未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或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重小字第886號原告周桂照被告賴忠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人上開不動產出賣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之帳戶內,日後聲請人非為相對人之利益(如支付其等日常生活、醫療、照護等費用或其他正當用途)外,不得擅自使用或移轉相對人帳戶內之存款,否則須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刑事法律責任
441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文智訴訟代理人伍惟安被告高祈葳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店小字第441號損害賠償事件
而被告上訴後雖已給付損害賠償予告訴人4人,然復無其他有利之量刑因素提出,因認原審關於被告之量刑尚稱妥適。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年度投簡字第293號原告鍾松美訴訟代理人曾清河陳敬升律師被告許崇慶訴訟代理人洪楷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王堇全陳俊宇張崴凱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1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楊菁惠訴訟代理人鄭美香劉哲宏律師吳昌坪律師高夢霜律師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水榮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橋小字第451號原告鄭玲兒被告楊哲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原重訴字第21號原告李靜霞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平貴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審原附民字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628號原告趙文傑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永錦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977號原告邱冠庭上列原告就被告謝富雄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