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5年度橋國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
再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及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
再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及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
原告德利泰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清鈕被告產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白雲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相對人修復漏水、損害賠償,而為如附表所示之聲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319號原告阮昱宸上列原告與被告姚振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本件係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20號聲請人陳奕安相對人歐䕒媁(原名:歐玟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再按損害賠償之債,以實際上確有損害發生及有責任原因存在,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且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該損害賠償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
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先篇劉美玲訴訟代理人陳建至律師被告張宏森訴訟代理人李志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2105號原告楊浩宇上列原告與被告宋露慈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08號原告譚中達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美媛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2097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正漢訴訟代理人彭靜渝上列原告與被告戴金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號原告陳泊錞訴訟代理人陳約良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盈瑄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矢持健一郎訴訟代理人陳書維鄭舜鴻被告丁治昇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1076號原告黃文樹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81號附民原告李玉惠(年籍詳卷)附民被告沈炳松(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6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2115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謝文軒彭祥維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春錦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932號原告陳威宏上列原告與被告蘋果通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