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5年度雄小字第1311號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311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伯龍址同上訴訟代理人余秉珩被告黃琪水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
115年度雄小字第1311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伯龍址同上訴訟代理人余秉珩被告黃琪水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雄小字第122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榮崇訴訟代理人謝守賢律師被告葉均祐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
1194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榮崇址同上訴訟代理人陳宏政被告吳木國內公示送達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
年度雄小字第1279號原告李虹豌被告賴冠銘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296、199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洪瑛志址同上訴訟代理人洪靖棋址同上被告李彥慶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雄小字第840號原告苗錫忠被告葉忠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再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小字第444號原告鄭瑞枝被告張育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北簡字第54號原告歐帝斯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達訴訟代理人邱亮儒律師被告許瑋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又系爭事故係因被告之過失行為所致,原告得依據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行使車主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㈢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茲析述如下:⒈按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國家賠償法第7條第1項前段、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053號原告李慧曦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世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053號裁定提起抗告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壢小字第320號原告盧家薰被告蔡宗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應就系爭事故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已如前述,茲就其應賠償上訴人之損失分述如下:1.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店補字第579號原告吳皇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聖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訴狀表
三、得心證之理由:(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