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小字第1953號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小字第1953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正漢訴訟代理人江文儒被告劉秉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115年度北小字第1953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正漢訴訟代理人江文儒被告劉秉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訂有明文。
115年度北小字第1926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廖珀閎被告熊天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3號原告郭紅雲訴訟代理人黃絢良律師被告成台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海商上字第4號聲請人豐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俊廷訴訟代理人黃相博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亨陸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雄簡字第2202號原告簡致中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郎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1123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楊昱宏複代理人方柏權被告徐志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79號上訴人即原告施淑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全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李樂麒蘇明揚張嘉元曾敬恆上列被告就詐欺等案件(114年度上訴字第24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115年度彰補字第722號原告謝張鴻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菁菁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事項
1299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正德訴訟代理人黃美娟複代理人陳國浩被告陳龍寬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
115年度士簡字第519號原告郭迎晨被告陳妃姸即鑫虹橋房屋企業社訴訟代理人水閎麟被告周晉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豐簡字第33號原告林麗玉被告周爵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定有明文。
三、至原告對被告損害賠償之請求,仍得依法向該管法院民事庭逕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併此說明。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115年度港小字第129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伯龍訴訟代理人王一如被告許施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