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962號民事判決
,則被告抗辯原告二人之請求已罹於時效,確屬有據,故從此以觀,原告二人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
,則被告抗辯原告二人之請求已罹於時效,確屬有據,故從此以觀,原告二人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㈡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本件原告既依保險契約賠付訴外人林伶娜修復系爭車輛之款項,且林伶娜對於被告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自得代位行使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惟應修復零件部分應予
茲本院審酌原告前開各項損害賠償請求有無理由?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被告應對系爭車輛所有人即吳張雪貞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復經原告依保險契約理賠吳張雪貞880,000元,是原告自得於其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吳張雪貞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準此,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核屬有據。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被告就本件事故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額為若干?
違約金如係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性質,則當事人既已就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預定其賠償總額,債權人即不得就同一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另依一般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最高
潘振儀被告甲(真實年籍姓名送達地址詳卷,民國00年0月0日生)乙(真實年籍姓名送達地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訴狀繕本於115年3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物權人如選擇或合併侵權行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管轄法院;反之,如僅以物上請求權為標的請求,則無前揭管轄權規定之適用。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