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沈綠被告成佩穎上列原告與被告成佩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沈綠被告成佩穎上列原告與被告成佩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㈢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許家瑋羅天君被告林立婷訴訟代理人趙棋榮管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第1項之核定,得為抗告;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板小字第1706號原告徐巧昀被告侯明君訴訟代理人洪兆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年度原金訴字第89號判決(下稱本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緩刑3年,緩刑期間應依本案判決附表1所示之金額及方式支付被害人李宜芳、鄭光輝損害賠償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再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
㈢再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原告業已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賠付所承保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有原告提出之發票在卷可考,參諸前開說明,其自得代位被保險人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359號原告周賢俐被告黃星樺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0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