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小字第1029號民事判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榮崇訴訟代理人陳書維鐘心彤被告吳清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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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故系爭事故被告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金額64,190元,於扣除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後,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62,735元(計算式:64,190元-1,455元=62,7
是以,除非工作物所有人能舉證證明民法第191條第1項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得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因土地上之工作物造成他人之損害,即依法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伯龍訴訟代理人王振碩謝守賢律師被告何宗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許立功律師複代理人江亭慧律師陳明彥律師被上訴人游禎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港簡字第219號抗告人劉艷紅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梅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1號原告劉順安訴訟代理人周中臣律師被告詹東旺李舜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四、得心證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大陸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碧雲訴訟代理人黃曙展律師被告合豐磚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琴琴訴訟代理人陳韶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165號原告賴郁娜被告施冠榮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26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115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何如紋被告廖啟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豐交簡字第313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42號原告陳嘉樑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舜文、邱郁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457號原告余承翰(住居所詳卷)被告潘庭豐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5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