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簡字第130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板簡字第1300號原告高玉華被告李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板簡字第1300號原告高玉華被告李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
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緩刑參年,並應按附表甲所示之賠償金額及方式向附表甲所載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
理由要領一、法律見解之說明:㈠、國家賠償要件: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給付期限,而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5年3月5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33頁送達證書),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
㈤被告於109年6月28日將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以贈與方式移轉登記予鄧博元,所為是否構成給付不能而應對鄧林敦負損害賠償之責?如是,賠償之範圍為何?
115年3月起於每月20日前給付5,000元予被害人共175,000元,抗告人另因車禍過失致死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交上訴字第48號刑事判決)對被害人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取時,由被告向龍賢哲支付,或以龍賢哲為受取權人向法院提存所以清償提存方式給付上開損害賠償,或依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方式均不予限制。
基此,被告上開故意詐欺取財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然強制險之目的係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傷之被害人,依法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此屬法律規定之給付義務,與任意責任險不同,是保險人所給付之損害賠償
亦未舉證說明,則被告主張減少報酬或請求損害賠償為由,拒絕給付工程款,洵非可採。
所示之財產損害,受害人數及金額均非少,另考量被告犯後起初於偵查及原審時否認犯行,嗣於本院審理時則坦承認罪,尚知悔悟,惟尚未與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告訴人達成民事損害賠償和解或調解
至原告固以其對被告存有因保險糾紛所生損害賠償債權,主張與本件債權相抵銷云云,然此經被告否認在卷(本院卷第34頁),原告復未舉證其所稱債權存在,是無可取。
年度東消簡字第2號聲請人天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佑真訴訟代理人文志榮律師相對人李竫絨訴訟代理人王思舜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買賣價金債權,為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是依前開規定,應自原告催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遲延利息。
參以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情節、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復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損害賠償和解或調解,以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
為分別共有,然擔心嗣後遭處分而使原告與被告A03無安身之處,經被告A03之輔助人許絜伊當庭承諾倘不當處分系爭不動產除依法負擔民刑事責任,並願負擔1,500萬元之損害賠償
分割為分別共有,然擔心嗣後遭處分而使原告與被告許立健無安身之處,經被告許立健之輔助人許絜伊當庭承諾倘不當處分系爭不動產除依法負擔民刑事責任,並願負擔1,500萬元之損害賠償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