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5年度壢簡字第918號民事判決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而被告應知悉不得輕易將其所有金融帳號及密碼提供予未曾謀面之人使用,卻仍交付,顯見被告洵有過失,應視為連帶負損害賠償之共同行為人。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5年度雄聲字16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下稱系爭迴避事件)之聲請人,系爭迴避事件則以本院115年度雄小字第247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榮崇訴訟代理人鄭文楷呂嘉寧被告蘇靖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鄧文傑訴訟代理人許昶華被告周文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6號抗告人李翊銓相對人葉主文住○○市○○區○○路0段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
⒊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
1、按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旗簡字第91號原告魏羽妡被告顏雪怡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告平捷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漢平訴訟代理人陳筱晴原告周承富被告余彥誠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三、查:相對人前對抗告人與林建旻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經本院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1536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抗告人及與林建旻連帶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按系爭契約第12第2項約定簽立系爭本票支付簽約金予原告充作第1期款,則原告自得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2項後段約定,以系爭本票作為以交付款項計算之金額,即108萬元作為違約之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東簡字第68號原告李雅筑被告蕭子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兩造已就勞僱關係存續期間所衍生之爭議均達成調解,則原告主張依系爭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09年間在宜蘭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執行職務期間所生之相關費用及損害賠償,核屬同
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兼法定代理人吳妍芳共同訴訟代理人李世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