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500號民事判決
再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此於違約金之作用為懲罰抑為損害賠償額之預定,均有適用(最高法院50年台抗字第55號原判例意旨參照
再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此於違約金之作用為懲罰抑為損害賠償額之預定,均有適用(最高法院50年台抗字第55號原判例意旨參照
原告因此受有40,000元之財產損害,故請求被告A女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A女尚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B男、C女應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7
四、按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35號、19年上字第363號、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參照)。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查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二、經查,原告前於民國114年7月28日即具狀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受理,有原告114年7月25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等語。
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理由要領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22號被告郭書維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東補字第140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正漢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大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二、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㈡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被告應對系爭車輛所有人即王建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復經王建傳將系爭車輛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有車輛損害賠償債權請求權讓與同意書1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09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橋小字第556號原告許芮棻被告謝坤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