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建小字第11號民事判決
理由要領一、本院之判斷:(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理由要領一、本院之判斷:(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
是計算被告此部分應負擔損害賠償數額時,自應扣除上開材料折舊部分,始屬合理。
是計算被告此部分應負擔損害賠償數額時,自應扣除上開材料折舊部分,始屬合理。
二、本院之判斷:(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本件原告應注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短期時效,如仍欲向被告主張權利,請於時效內另行起訴以保權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救字第33號聲請人余宛淋相對人詹豐連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是計算被告此部分應負擔損害賠償數額時,自應扣除上開材料折舊部分,始屬合理。
是計算被告此部分應負擔損害賠償數額時,自應扣除上開材料折舊部分,始屬合理。
二、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屏簡字第381號原告周荇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細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114年度訴字第1066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四)再按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如其損害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潮補字第930號原告呂尉凡被告邱曉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15年度士簡字第906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自明被告劉滄毓(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士簡字第958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萬祥被告陳賢忠(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是計算被告此部分應負擔損害賠償數額時,自應扣除上開材料折舊部分,始屬合理。
年度士小字第1159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廖珀閎被告鍾坤廷(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至起訴後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法理由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