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李家豪律師江明軒律師被告社團法人新竹市建築師公會法定代理人陳文政被告謝承諭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56號反訴原告即被告邱○輝反訴被告即原告李○芸訴訟代理人林銘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二、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蔡錦吉被告嚴嘉豐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嘉小字第6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被告應對系爭車輛所有人即國精企業社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復經原告依保險契約理賠國精企業社15,345元,是原告自得於其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國精企業社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9條第2項規定,為被保險人,依前開規定,原告自得代位行使該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989號聲請人張朝銘相對人曹文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02號原告高美玲訴訟代理人李佳倫律師林瑜庭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喻修富、蔡緯學、謝清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按故意以背於善良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之判斷:(一)被告侵權行為之認定: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得心證之理由(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聲字第15號聲請人方玉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文德、吳級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雄小字第30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